就诊宝典
各位参保患者
自2025年10月9日起
本市患者“门特”的
认定标准和材料更新啦!
可能有朋友会问:标准变化之后
已经办过“门特”的患者
还需要重新办理吗?
请您放心:不需要!
您的门特待遇持续有效
当前,我院仅涉及以下
五种门诊特定疾病的办理
有新办理需求的患者
快来详细了解一下新政策吧!
一、癌症放、化疗
(一)认定标准
1.有明确的恶性肿瘤病史,且需要接受放疗、抗肿瘤药物治疗(含化疗、靶向治疗和免疫、内分泌治疗);
展开剩余87%2.术后(含穿刺、内镜,下同)组织学和(或)细胞学病理检查诊断为恶性肿瘤。如因无法获取术后病理学检查结果的,需要提供强化CT、ECT、强化MR或PET-CT、PET-MRI(任意之一)影像学确诊为恶性肿瘤。
(二)认定材料
1.三级医疗机构的恶性肿瘤诊断证明(诊断证明中明确需要接受放疗、抗肿瘤药物治疗);
2.一年内相关疾病住院病历(包括首页、入院记录、出院记录等);
3.一年内的相关检查报告单(如骨髓细胞形态学图文报告单)。
(三)主要变化
1.对于认定材料,原来仅需提供检查报告,现新增要求提供一年内住院病历。
2.对于诊断证明的内容,原仅需证明患者患有恶性肿瘤,现新增要求明确写明患者后续需接受放疗、抗肿瘤药物治疗(含化疗、靶向治疗和免疫、内分泌治疗)。
对于无需接受放疗、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患者,即使符合恶性肿瘤也不得进行门特鉴定登记。
二、系统性红斑狼疮
(一)认定标准
1.在任何时位和无药诱发药物性狼疮情况下ANA滴度异常;
2.符合以下标准中至少三项:
(1)颧颊部红斑;
(2)盘状狼疮;
(3)光敏感;
(4)口腔溃疡;
(5)非侵蚀性关节炎;
(6)精神病变:癫痫发作或精神病;
(7)浆膜炎、胸膜炎或心包炎;
(8)肾脏病变,24小时尿蛋白>0.5g或管型;
(9)血液学疾病: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(<4.0x109/L)或淋巴细胞减少(<1.5x109/L)或血小板减少;
(10)免疫学异常:抗ds-DNA抗体或抗Sm抗体或抗磷脂抗体阳性(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)。
3.常见并发脏器或系统损害(至少符合一项)。主要包括,心脏并发症:心功能不全,心功能3级或心电图、超声心动图提示其他心脏异常;肺部并发症:肺部感染,影像学检查提示其他肺部异常;肾脏并发症:肾功能不全的依据或24小时尿蛋白>0.5g;神经系统并发症:狼疮脑病发病史,影像学检查异常;血液系统并发症:血常规检查,符合以下指标之一的,白细胞计数<4.0x109/L,血红蛋白<80g/L,血小板计数低于正常值;肝脏、血管等其他脏器损害。
(二)认定材料
1.三级医疗机构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证明;
2.一年内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(包括首页、入院记录、出院记录等,住院病历中需含相关并发症检查结果和报告)。
三、血友病
(一)认定标准
1.三级医疗机构明确的血友病诊断;
2.符合临床血友病实验室检查标准:
(1)血小板计数正常、凝血酶原时间(PT)正常、凝血酶时间(TT)正常、出血时间正常;
(2)重型血友病患者激活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(APTT)延长,轻型血友病患者APTT仅轻度延长或正常;
(3)符合FⅧ活性(FⅧ:C)、FⅨ活性(FⅨ:C)以及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(VWF:Ag)的相关测定。血友病A患者FⅧ:C减低或缺乏,VWF:Ag正常,FⅧ:C/VWF:Ag明显降低。血友病B患者FⅨ:C减低或缺乏;
(4)抑制物检测、基因检测等其他辅助诊断措施,依据临床标准。
(二)认定材料
1.三级医疗机构的血友病诊断证明;
2.一年内相关疾病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(包括首页、入院记录、出院记录等);
3.符合诊断要求的各项实验室化验检查报告单。
四、再生障碍性贫血
(一)认定标准
1.有明确的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;
2.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:
(1)全血细胞减少(或1至2系),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;
(2)一般无肝脾肿大;
(3)骨髓检查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(如增生活跃,巨核细胞应明显减少),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(如有条件进行骨髓活检,应显示造血组织减少,脂肪组织增加);
(4)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全血细胞减少。
(二)认定材料
1.三级医疗机构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证明;
2.一年内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(包括首页、入院记录、出院记录等)或连续一年门诊规范治疗病历;
3.血常规、骨髓象等检验报告。
五、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
(一)认定标准
1.有明确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(慢性原发性/特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)诊断,且病程在一年以上;
2.至少2次血常规检查示血小板计数减少,血细胞形态无异常;脾脏一般不增大;骨髓检查显示巨核细胞数增多或正常、有成熟障碍;除外其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。
(二)认定材料
1.三级医疗机构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诊断证明;
2.一年内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(包括首页、入院记录、出院记录等)和病程在一年以上材料(连续一年门诊规范治疗病历);
3.符合诊断要求的各项检验检查结果报告。
温馨提示:
请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按上述文件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,再办理门特病认定手续。原则上患者应在已就诊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交办理申请。如有疑问,可拨打12393(医疗保障服务热线)或前往医院医保窗口进行咨询。
感谢您的理解配合!
医保物价管理办公室
2025年10月10日
编辑:林仲玮
校对:陈楚涵
审核:苏丽华 张 洋
发布于:北京市